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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08号原告:甄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