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成荣与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成荣,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成荣,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新颖,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松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成荣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荣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购房人一旦接受涉案房屋,即视为接受房屋的现状。即使没有永久性永电,购房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二)再审申请人接收房屋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权利,其签署的《楼宇接收记录》也无这方面的记载,故其接收房屋的行为,并不必然免除被申请人的合同责任,法院也无权以自己的理解改变当事人的约定。被申请人仍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三)一审判决违反基本生活常识:临时永电,负荷受限制,一旦住户家用电器同时启动,便有跳闸之风险。(四)《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交一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使用”,由此可知,商品房只有达到永久用电条件后方可交付业主使用,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交付条件,故原审法院仅以再审申请人已接收涉房屋为由继而认定被申请人无需支付收楼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无据。(五)再审申请人收房时没有就永电问题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其丧失该项权利。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成荣与港龙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港龙公司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成荣。因王成荣在2013年8月10日已接收了涉案房屋,原审认定王成荣要求港龙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关于涉案房屋的用电问题,申请再审期间,王成荣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原审依据双方的诉辩和举证所作出事实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王成荣申请再审的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成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苏喜平代理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