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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金文与李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文,李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文,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瑞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瑞华买卖合同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