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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军诉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军,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亚军。委托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晶,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法定代表人:雷德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军诉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武汉长江大桥》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军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亚军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