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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艳云与孙宾、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云,孙宾,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张艳云。被申请人孙宾。被申请人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6号日月山水龙城东湖2号商铺。申请人张艳云与被申请人孙宾、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十通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永安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十通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