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虹与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兵、薛林华、林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虹,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兵,薛林华,林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余虹。被告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蔡兵。被告薛林华。被告林安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虹诉被告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兵、薛林华、林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兵、薛林华、林安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余虹负担。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