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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与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良武,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