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段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99号原告:段某,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宋某甲,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段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汝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告段某与被告宋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保管不善丢失。婚后,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子宋杰,已成家立业,女儿宋娇娇,已成年。婚后被告不正干,游手好闲,不热心打工。原、被告共同购置的大卧铺车,被告不善于经营,欠别人十余万元债务,全部是原告和女儿偿还的。被告成天赌博,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儿子结婚全部是原告一人操办。更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在外打工时,与别的女人有染。从2006年度,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精神上压力大,日子无法过下去。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不尽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有外遇,且还有赌博恶习。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2、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原告段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据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户口薄1份,据以证明其家庭成员自然状况;宋集镇段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据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结婚证因保管不善丢失的事实;4、证人宋某乙、秦某的出庭证言各1份,据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宋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宋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保管不善丢失。婚后,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子宋杰,1987年7月12日出生,已成家立业,女儿宋娇娇,1988年2月20日出生,已成年。近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段某与被告宋某甲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考虑到被告宋某甲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为了家庭幸福,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改正自身缺点与不足,相互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因原告段某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