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缪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缪某六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8号原告:李某,女,1930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六,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缪某六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