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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缪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缪某六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8号原告:李某,女,1930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六,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缪某六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