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860号申请执行人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293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1853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