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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秀霞与王泽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霞,王泽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447号原告王秀霞,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霞与被告王泽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秀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