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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旭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4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法定代表人金元贵,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乔,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慧弟,男,1943年11月1日生,汉族,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旭,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旭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6日,曹旭与康尼公司签订2012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康尼公司以曹旭在2014年3月24日至3月27日期间,连续旷工3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曹旭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曹旭请求不予支持。2014年11月20日,曹旭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2014年12月2日,曹旭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康尼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348.4元。一审中,曹旭认可其2014年3月24日、25日未上班,2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事宜,27日以后一直未接到康尼公司的通知。康尼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依据该公司的《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三项和《考勤管理办法》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员工休假均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有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的休假均视为旷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无故不到岗的,或者未请假而不到岗的,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达7天的,予以辞退”。康尼公司提交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产生的依据是《关于2012年度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后附2012年6月19日《会议签到表》。曹旭认为《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其不知晓,对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异议。认为《会议签到表》上签名并非当时所���,系康尼公司造假,并提出对该签名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对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会议签到表》上手写签名字迹在其标称日期“2012.6.19”之后形成。曹旭与康尼公司对该鉴定结论均不持异议。双方对曹旭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891.4元,亦不持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康尼公司解除与曹旭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该两个《办法》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康尼公司提交该两个《办法》产生依据是2012���6月19日康尼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而决议后附的《会议签到表》经鉴定其中的签名日期在2012年6月19日之后形成。因此,不能确定康尼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康尼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解除与曹旭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曹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曹旭在康尼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故康尼公司应支付曹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65.6元(2891.4元/月×2个月×2)。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曹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65.6元。宣判后,康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康尼公司作出的《关于与曹旭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曹旭2014年3月18日至3月25日连续旷工6天,2014年3月27日累计旷工7天,且曹旭在一审中亦自认其2014年3月18日至21日未上班。而原审判决认定康尼公司以曹旭2014年3月24日至3月27日连续旷工3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审判决也未查清其他事实。2.鉴定结论仅说明签到日期在开会之日2012年6月19日之后,但不能据此认定康尼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讨论。且因参加的职工代表人数众多,在会议结束后,不可能要求参会人员立即签字,故在会议表决后延迟签字也不违反规定。3.康尼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示或告知,曹旭工作多年,其应当知相关规章制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康尼公司不应支付曹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65.6元,以及鉴定费5600元。被上诉人曹旭辩称,1.康尼公司主张曹旭连续旷工3天,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3月18日至21日,其在康尼公司HR系统中,请了病假,2014年3月24日、25日因病未上班。2014年3月26日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补偿事宜,而康尼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就解除劳动合同。2.康尼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不合法,且未经公示,对其没有约束力。康尼公司就会议表决的签到表,形成日期在会议表决日2012年6月19日之后,不能反映出职工代表到会表决,故应当认定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3.因鉴定费系康尼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会议签到表鉴定所产生,应由康尼公司自行承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康尼公司以曹旭2014年3月18日至3月21日连续旷工达3天为由,依据该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三项、《考勤管理办法》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解除与曹旭的劳动合同。二审中,康尼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支付曹旭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不持异议。双方一致认可,双方于2014年3月26日就解除合同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关于与曹旭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康尼公司据以作出解除与曹旭劳动合同的依据系该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办法》、《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制度,但经鉴定参加上述两部规章制度表决的职工代表到会签名日期在参会讨论上述两部规章制度的日期(2012年6月19日)之后,且康尼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签到表中签名的参会职工代表当日(2012年6月19日)到场参与对《考勤管理办法》、《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讨论、表决,故应当认定康尼公司当时制定上述《考勤管理办法》、《员工休假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康尼公司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曹旭已知晓上述两部规章制度,故应当认定该两部规章制度对曹旭无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应由康尼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康尼公司据以作出解除曹旭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曹旭公示,不能作为解除曹旭劳动合同的依据,康尼公司解除与曹旭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康尼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曹旭支付赔偿金。因康尼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应支付赔偿金11565.6元的数额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康尼公司支付曹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65.6元,予以维持。对康尼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付曹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因康尼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签署的日期为2012年6月19��,并据此主张参会职工代表签到参会讨论本案所涉规章制度。曹旭对此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该签到表的形成日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实际签署时间在2012年6月19日之后。故该鉴定费用的支付系康尼公司提供会议签到表日期不实所造成,应当由康尼公司负担。康尼公司上诉主张不予负担该鉴定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康尼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亦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康尼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