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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库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库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库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