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库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库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库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