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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安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安某某,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安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审理完毕,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安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某某、安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