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郑建强、许宝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88号。负责人唐一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梁浩,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建强。被执行人许宝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建强、许宝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郑建强、许宝妹应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172013.35元、利息33491.76元及律师费337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建强、许宝妹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除名下所有的无锡市尚城绿园18-1502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经本院二次拍卖,现以1040614元拍卖成交。目前强制执行到1026614元,尚未执行到位212601.1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郑建强、许宝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名下所有的无锡市尚城绿园18-1502房产(该房产本院二次拍卖,以1040614元拍卖成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沙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