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韩增学与赵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学,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韩增学,男,生于1963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波,男,生于1993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文祖镇东田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增学与被执行人赵波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