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杰与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封文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封文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曹杰。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文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封文剑,居民。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封文剑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曹杰2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曹杰15万元。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封文剑承担案件受理费48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封文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15号1幢1-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