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公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公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2月15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正定县看守所。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玉峰、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新乐火车站西侧一个麻将馆内玩麻将时,因怀疑和其一起玩麻将的受害人雷某偷换牌,两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甲在麻将馆外用刀将雷某扎伤,经鉴定,雷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提交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殴打他人,造成致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被告人没有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认罪态度较差且没有悔罪的意思表示,不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要求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同时赔付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新乐火车站西侧一个麻将馆内玩麻将时,因怀疑和其一起玩麻将的被害人雷某偷换牌,两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甲在麻将馆外用刀将雷某扎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雷某四肢多发创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雷某伤后在新乐市中医院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济损失共计25141.66元,其中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用17190.62元、误工费675.52元、护理费67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自购药品5000元。以上事实,由经过开庭质证、认证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雷某辨认出和其玩麻将发生争吵并将其扎伤的是被告人张某甲。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雷某四肢多发创伤属轻伤二级。4、侦查机关承办人康英、张瑞辰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传唤一直不到案,立案通知书及鉴定意见书无法送达本人。5、新乐市城区公安分局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4月26日被抓获。6、张某甲前科判决书,证明其犯罪前科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8、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1日因打麻将怀疑偷牌换牌,两个男的争吵起来,出去后发生推搡,之后他们步行向北走了,没有看见有人用刀子扎被打的男子,只见那4-5个男子推搡他并拳打脚踢几下子。发生争执人其中一个人和张保丽一起到的其麻将摊,后来才知道他是藁城的叫张某甲。他们打架伤人的事其没看见。9、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称2014年11月11日晚上6点多钟,其到新乐火车站西边一个麻将馆,和一个长发新乐口音女子及老板娘和另外一个男子在一起玩了一个多小时。后老板娘让一个东北口音女子换了她,一个小伙子替换了长发女子,在玩的时候不知道谁将一张麻将牌弄到地板上了,那个男子说有人捣鬼了,并让老板过来解决这个事,一口咬定是其(被害人)捣的鬼,这时麻将摊上另外3-4个男子也向外推其,将其推搡出麻将室后,在大门外对其拳打脚踢,其起来向北跑了几步,不知谁将其拽倒,这时说其捣鬼的男子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刀子,先扎了其双腿几刀子,在其想跑时,这个男子又用刀子一甩将其左手划了一下子。和其一起玩麻将戴眼镜的男子不认识,没有参与打其。打其的4-5个男子其不认识。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供认其在2014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晚上,在新乐火车站西边一个麻将摊打麻将,其中一个男的在打麻将过程中偷牌,被其发现,后将麻将馆老板叫过来调解,没调解成,就发生纠纷和争吵。后这个偷牌的男子和其就到门口,其和张宝丽开始拳打脚踢这个偷牌的男子,其他人都没动手打这个偷牌的男子,这个偷牌的男子就往北跑,其从后门追上他,从口袋掏出一把水果刀扎了这个男子的手和腿,打完后其就走了。扎伤的这个男子其不认识,张宝丽没有拿家伙打这个男子。除了其和张宝丽,其他人没有动手打这个男子。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的证据有,新乐市中医院住院收费单据2张、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收费单据1张、门诊收费单据10张,被害人自购药品5000元,未提供票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被害人伤后住院治疗及相关费用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其误工费及护理费按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未提供其从事行业证明,应按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期限为其住院期间,其误工费应为675.52元,护理费应为67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以上民事部分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可以认定被害人雷某伤后住院及门诊治疗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被害人雷某的医疗费支出共计25141.66元。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公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伤后经济损失共计2514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向宁审判员 默连杰审判员 张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