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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成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成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81号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汽车城内四号楼4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426-0。法定代表人李明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理,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成刚,男,1958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成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华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隆杭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