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78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兆芳。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甲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兆芳、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2002年11月10日,原告因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追查而出逃,2003年在逃亡途中认识被告许某并与被告发生了性关系,至××××年××月××日被告许某生下私生子,取名吴某乙。2006年11月16日,原告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被判了有期徒刑。××××年××月××日原告刑满出狱,这时原告才发现如果不与被告许某登记结婚,儿子吴某乙户口问题无法解决。为了原告儿子吴某乙有一个合法户口,原告于××××年××月××日不得不违心地与被告许某登记结婚。在原告儿子入户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说离婚可以,但是要给付10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原告身无分文,哪来的100万元给被告。后来被告威胁原告说,如果与被告离婚,被告就杀死儿子及杀死原告全家,从此,原告离开了电白原告的家,浪迹天涯,打零工为生。原告自认为不是个好男人,在逃亡途中,为了解决男人的生理需要与被告发生关系,甚至还生下一个儿子,然后为了儿子有一个合法的户口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十多年来原告不知道被告是否有真爱,但原告是从来就没有爱过被告。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现在,从来就没有过感情,所有的一切都��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许某答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相识相爱,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前基础好;二、被告与原告婚后相亲相爱,相互扶助,虽经历曲折磨难,但夫妻感情至今良好,原告诉称双方没有感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三、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犯错被第三者勒索逼婚,被告坚决站在原告一边共同渡过难关;四、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1、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0000元;2、儿子应由被告抚养;3、原告应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82000元;4、原告应给被告经济帮助100000元或者给予被告房屋居住和所有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1月10日因参与���架被公安机关追查而出逃。在逃期间,于2003年原、被告自由认识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吴某乙(又名吴某权)。2006年11月16日,原告被公安机关抓捕,被法院判刑,至××××年××月××日原告刑满出狱。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电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号:J440923-7012-01XXXX)。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原、被告婚生孩子吴某乙从出生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电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发给原告的短信复印件二份,被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八份,声明书复印件一份和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民政部门核发结婚证,属合法的��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特别是原告因打架在判刑期间,被告一直在等到原告出狱后,双方到电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可见历尽了各种磨难及考验仍然不放不弃,被告还原谅原告过去的错误,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增加交流和信任感,双方都注意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克服困难,相信原、被告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根据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状况,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态度坚决,故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