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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妚丁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妚丁,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妚丁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妚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肖妚丁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妚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妚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妚丁撤回上诉。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香畴审判员  王定辉审判员  袁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韩香畴撰稿:韩香畴校对:李娟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印制(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