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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细珍、方涛等与王义怀、湖北捷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细珍,方涛,方维,王义怀,湖北捷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2238-1号原告罗细珍,系被害人方明海的妻子。原告方涛,系被害人方明海的长子。原告方维,系被害人方明海的次子。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运红,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怀。系鄂L14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员。被告湖北捷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系鄂L14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细珍、方涛、方维诉被告王义怀、湖北捷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鄂L14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鄂L14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于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贤水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