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建柱与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柱,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柱。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奥林匹克体育场(潍城区北宫西街八九医院对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柱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