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宁申请王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王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993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宁安街59-1号10单元5楼1号被执行人:王宏英,×××,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田街萧红大街环保综合楼3单元6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利民初字笫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宏英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宏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宏英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至今被执行人王宏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等待另一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给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