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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占金与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金,董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朱占金,被告董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金与被告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金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朱占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