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占金与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金,董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朱占金,被告董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金与被告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金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朱占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