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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琳琅与胡晓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502号原告:吴琳琅。被告:胡晓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琳琅与被告胡晓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琳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