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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崔振明与李传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振明,李传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振明,男性,60岁,1954年9月5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鑫,男性,52岁,1963年3月17日,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上诉人崔振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光审判员  高阳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