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裴某甲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裴某甲,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裴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甲诉称:自己与被告蒋某某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8月16日,被告离家出走,电话告知原告其与他人早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经原告多方查寻未果。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女裴某乙,子裴某丙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每月承担每个孩子的生活费3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蒋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裴某甲与被告蒋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继而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0月4日生育长女裴某乙,2004年1月22日生育次子裴某丙,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逐渐发生矛盾,发生吵打纠纷,经基层劝解无果。2010年,双方因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多方寻找无果。被告离家外出期间,未履行家庭义务。两个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照顾。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裴某甲与被告蒋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时有矛盾发生,在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期间被告蒋某某未履行家庭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子女长期随原告裴某甲生活,已习惯于现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被告蒋某某目前去向不明,原告裴某甲要求抚养两个小孩,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蒋某某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裴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女裴某乙,次子裴某丙随原告裴某甲一方生活,被告蒋某某应支付长女裴某乙,次子裴某丙生活费每人每月300元,此款应从2015年11月1日起支付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生活费;在此期间,两个孩子的普通教育费、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后)凭据由被告蒋某某承担50%,被告蒋某某应在原告裴某甲主张相应费用后10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照循人民陪审员 周仲祥人民陪审员 杨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