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任伯平、任东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任伯平,任东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59号22层D。法定代表人武继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伯平。被执行人任东昇。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枫担保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伯平、任东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南扬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任伯平归还南枫担保公司无锡分公司垫付款10352.28元;任东昇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伯平将所承担的诉讼费260元直接支付给南枫担保公司无锡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伯平、任东昇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任伯平、任东昇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任伯平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任伯平、任东昇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