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洪举,吴冠军,周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周洪举。被执行人吴冠军。被执行人周银芳。本院作出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洪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洪举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