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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洪举,吴冠军,周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周洪举。被执行人吴冠军。被执行人周银芳。本院作出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洪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洪举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