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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3472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