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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知远,古蔺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还需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