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知远,古蔺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还需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