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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建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志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