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斌与周万全、李代玉、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周万全,李代玉,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43号申请人王斌,男,生于1967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周万全,男,生于1967年4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代玉,女,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周万全、李代玉、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2014)江民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斌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万全、李代玉、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斌及担保人喻琴提供的财产:江油市中坝镇北大街宏安税务商住楼1栋1楼1号车库一处(权0056002),江油市城区涪江路南段金太苑小区3栋1楼11号商业用房一处(权0110789),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1号3幢3-5-10住房一处(档案号Y25-3-3),江油市太平镇中油路245号中油涪滨花园清晖苑3栋1单元19楼1号住房一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湫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