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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安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唐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