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华炜与被告吕登羽、南京军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经营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范华炜,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登羽,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南京军威运输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58号钻石华府13幢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华炜与被告吕登羽、南京军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华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华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华炜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