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军伟与王涛、柳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伟,王涛,柳昭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198号原告胡军伟。委托代理人赵俊清,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被告柳昭日。原告胡军伟诉被告王涛、柳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红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关然、人民陪审员郑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胡军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柳昭日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未提出答辩。被告柳昭日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当日,原告以王苗银行卡给被告王涛汇款2895000元,并给付被告王涛现金105000元,共计3000000元。因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于2015年1月4日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人口基本信息、借条、抚顺银行客户回执、抚顺银行卡、证人证言及开某,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王涛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王涛有义务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涛、柳昭日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柳昭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军伟借款本金3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红岩审 判 员 关 然人民陪审员 郑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晓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