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史某某,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进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