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日强、朱美兰与被执行人姜永学、姜永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日强,朱美兰,姜永学,姜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金日强,男,朝鲜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朱美兰,女,朝鲜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姜永学,男,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姜永浩,男,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永学、姜永浩在龙井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此案指定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