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日强、朱美兰与被执行人姜永学、姜永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日强,朱美兰,姜永学,姜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金日强,男,朝鲜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朱美兰,女,朝鲜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姜永学,男,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姜永浩,男,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永学、姜永浩在龙井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此案指定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