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冯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