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冯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