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刚与李凤、石军、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刚,李凤,石军,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李凤。被执行人石军。被执行人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黄刚诉李凤、石军、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货款80684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大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