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正聪与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聪,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罗正聪。被告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曹继辉,理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罗正聪诉被告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聪撤回对被告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正聪负担。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英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