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2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炯诉王薇棋、瞿芳军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炯,王薇棋,瞿芳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122-3号原告:王炯委托代理人:史智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薇棋被告:瞿芳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炯诉被告王薇棋、瞿芳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晓媛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