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炯诉王薇棋、瞿芳军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炯,王薇棋,瞿芳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122-3号原告:王炯委托代理人:史智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薇棋被告:瞿芳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炯诉被告王薇棋、瞿芳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晓媛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