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中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庆凤、徐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艺,刘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艺,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庆凤,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关于南京中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艺、刘庆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