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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中喜与湖南宏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连志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喜,湖南宏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连志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223号原告朱中喜。委托代理人樊红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宏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1栋2809房。法定代表人李精华,总经理。被告连志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中喜诉被告湖南宏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连志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中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中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朱中喜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田启明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