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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显伦与铜梁县民政局支付死亡抚恤金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显伦,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显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民福路84号。法定代表人周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礼祥,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廷生,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再审申请人张显伦因诉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支付死亡抚恤金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再审申请人张显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显伦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显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