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如方与杨述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方,杨述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陈如方。被执行人杨述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述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述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6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杨述廷所有的车号为鲁EV62**的轿车,2015年3月10日委托本院委托东营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7月17日本院再次委托东营拍卖行拍卖,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述廷所有的车号为鲁EV62**的轿车作价42670元,交付申请人陈如方抵偿债务42670元。二、车号为鲁EV62**轿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陈如方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陈如方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