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华祥与赵加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祥,赵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祥,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居民,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赵加国,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居民,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加国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加国的银行存款1050.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