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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朋与李春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陈朋。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巴(曾用名李兴梅)。原告陈朋与被告李春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朋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朋诉称:2014年7月26日,借款人陈卫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2分,并书写借条一份,承诺2015年7月26日偿还。2015年6月25日,借款人因故去世,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可被告均��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综上所述,借款人陈卫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借款人陈卫借款用途用于家庭生活,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理应偿还,被告拒不偿还,于情、于理、于法不容,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春巴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陈卫向原告陈朋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陈卫向原告陈朋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朋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陈卫2014.7.26号”。后经原告陈朋催要,因被告未能偿还,引起诉讼。另查明,陈卫与被告李春巴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卫于2015年6月25日��故死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借条一份、陈卫的户口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东海县桃林镇徐东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朋与陈卫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借款人陈卫因故死亡,而陈卫与被告李春巴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被告李春巴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李春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朋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春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