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张某某,女,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某某,男,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