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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张某某,女,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某某,男,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招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阿玉 关注公众号“”